關于印發《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通知
(隨金控發〔2016〕2號)
各子公司:
現將《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公司業務實際,組織干部員工認真學習,并抓好貫徹執行。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集團公司辦公室。
隨州市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8日
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目的、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管理,防范操作風險,懲治違規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違規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公司相關制度的行為。
第三條 處理遵循的原則:客觀公正、程序規范;錯罰相當,懲教結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及董事會聘用的人員。
第二節 處理種類和實施
第五條 處理種類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日常處理和行政處分。
(一)批評教育:包括告誡和通報批評等,由各公司負責;
(二)誡勉談話:由公司辦公室組織實施;
(三)日常處理:包括核減績效收入、降低工資等級及檔次、待崗、責令辭職或引咎辭職、免職(解聘)、降職、解除勞動合同等,由公司辦公室負責;
(四)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公司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批評教育、日常處理和行政處分可同時合并使用(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不能同時使用)。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不得以日常處理等方式代替。需對員工合并給予行政處分、日常處理的,應由公司辦公室提出處理建議,分別經歸口管理領導審理審核,統一提交公司研究決定后,由公司辦公室辦理。給予員工開除處分的,應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受到日常處理、誡勉談話和行政處分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八條 行政處分限制期滿,由公司辦公室考察后辦理按期或延期解除??己撕细窨砂雌诮獬?;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原限制期限的一半;員工有突出或立功表現的,本人或所在單位(部門)可向公司辦公室申請提前解除,經批準提前解除的,實際執行期不得少于規定限制期限的一半。被處分員工在處分限制期滿前退休的,期滿后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第九條 行政處分決定、解除決定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處理人。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決定應由公司辦公室歸入員工人事檔案。
第十條 違規責任人為中共黨員,其行為同時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其所在黨組織同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員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 運用規則
第一節 事實認定
第十一條 檢查中發現違規問題,由公司辦公室負責查清違規事實,進行責任認定,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還應形成錯誤事實見面材料與責任人見面,并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司審理。
第十二條 公司應對責任人違規事實是否清楚、違規性質和應負責任是否準確、處理建議是否恰當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審理,未經審核審理不得作出處理。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的,審理人員應與其進行審理談話。
第十三條 責任人有權為自己申辯,表達意見,并對陳述內容負責。對違規事實認定有異議的,應書面表達,并提供或協助提供相關證據。檢查人員應聽取責任人意見,進行核實說明。
第二節 責任人區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責任人主要包括:當事人、直接責任人、管理責任人、領導責任人、監督檢查責任人。
第十五條 直接責任人界定如下:
(一) 除當事人以外的相關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參與人;
(二)經集體研究決定發生的違規行為,參加的主要負責人為第一直接責任人,其他持贊同意見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三)指令經辦人員違規辦理業務的,發出指令的人員和經辦人員均為直接責任人,其中發出指令的人員為第一直接責任人;
(四)應知或已知業務違規,仍然要求或提交業務受理人員違規辦理的,要求或提交人員和經辦人員均為直接責任人;
(五)應知或已知制度、規定存在缺陷,應完善而未完善,負責制定制度、規定的主管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十六條 本規定其他責任人區分如下:
管理責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違規行為和后果負有管理責任的公司(部門)負責人;
領導責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違規行為和后果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司(部門)負責人;
監督檢查責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規行為和后果負有監督檢查責任的人員。
第三節 后果、情節界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不良后果是指因違規行為所導致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重要憑證、賬本、印章、合同協議等重要資料、物品以及檔案資料丟失、毀損、被篡改的;
(二)造成人、財、物浪費或工作進度延誤的;
(三)對本公司形象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
(四)造成群體性事件或人員受輕微傷以上的;
(五)造成50萬元以下案件、風險事件或責任事故的;
(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或被司法、監管、審計、工商、稅務等部門處罰50萬元以下的;
(七)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嚴重后果是指因違規行為給本公司造成下列重大損害之一的:
(一)對本公司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二)機構被責令停業整頓的;
(三)造成惡性群體性事件或人員死亡的;
(四)造成50萬元(含)以上案件、風險事件或責任事故的;
(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以上或被司法、監管、審計、工商、稅務等部門處罰50萬元(含)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情節較重的違規行為:
(一)經批評教育不予改正,再次發生同類違規行為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已知或應知其行為違反規定而實施或參與該行為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
(一)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脅迫他人違規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等實施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的;
(四)營私舞弊的。
第四節 處理種類的運用
第二十一條 員工具有分則所列違規行為,未造成后果且未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核減績效收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員工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最高可核減當年全部績效收入。
第二十三條 員工違規給本公司造成資產損失的,應根據違規的情節、性質和損失金額進行責任認定,給予相應處理,并綜合考慮所在部門工資績效情況一并核減績效收入,必要時可要求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員工違規所得不正當利益,應全部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條 員工具有分則所列違規行為,尚不夠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且不適合在原崗位上繼續工作的,可按照待崗管理辦法納入待崗管理。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員具有分則所列違規行為,按分則條款處理的同時,還可視情況給予責令辭職或引咎辭職、免職(解聘)、降職處理。
第二十六條 員工具有分則所列違規行為,情節較重或情節嚴重的,均屬嚴重違反本行規章制度的行為,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任期內發生違規行為,在對當事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理的同時,對涉案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做出責任認定,并根據責任認定情況對管理(領導)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風險事件是指侵犯公司或客戶財產權益且未確認為違規行為的事件。發生風險事件的責任追究,比照上述相關條款執行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三章 分 則
第二十九條 未履行管理(領導)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
(一)未按規定對政策、制度、規定、辦法及時進行傳達、組織學習和貫徹的;
(二)未按要求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的;
(三)對已發現的違規行為、事故、風險事件暴露的問題,未及時整改或采取措施的;
(四)對已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風險隱患,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報告或未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的;
(五)未按規定履行案件防范責任制和廉政責任制的;
(六)其他未履行管理(領導)職責的。
第三十條 管理人員未盡職責,其直接管理的部門或所轄機構普遍存在同質同類違規問題或管理混亂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違反議事規則或決策程序,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 拒不執行、擅自改變上級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變通、故意作出與之相違背的決定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撤職處分,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授權管理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化整為零、交易拆分逃避授權權限控制的;
(二)越權審批業務的;
(三)越權采購的;
(四)越權外包的;
(五)越權進行減免息的;
(六)越權從事融資、投資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授權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固定資產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經批準或超標準購置、新建、擴建、裝修辦公用房或其他用房的;
(二)未經批準租賃、處置、報廢固定資產的;
(三)未經批準購置車輛或超標準購置車輛的;
(四)將本公司固定資產用作對外提供擔保等用途的;
(五)其他違反固定資產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未按規定安排或執行離崗離任審計的,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違反管理人員選拔任用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招聘(錄用)、考核、業務職務和機構管理等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違反薪酬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違規積分、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規傳播他人薪酬福利信息的;
(二)違規在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以外發放員工工資的;
(三)截留、扣發、挪用員工工資的;
(四)虛報信息騙取績效工資費用或專項獎勵的;
(五)強迫員工繳回已發放至個人賬戶的收入,用于再次分配或挪作他用的;
(六)其他違反薪酬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違規積分、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財務收支違規掛賬的;
(二)以收抵支的;
(三)違規提取風險撥備的;
(四)故意串戶核算財務收支事項的;
(五)以舉辦會計、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的;
(六)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將與會計無關的任何費用列支公務接待費的;
(七)其他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條 采用應入賬未入賬或虛報、虛列財務支出套取資金等方式設立“小金庫”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使用“小金庫”行為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將款項用于吃喝、旅游、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有其他類似行為的;
(二)將款項用于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用房的;
(三)將款項用于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或有類似支出行為的;
(四)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或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員工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賬務核算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規定程序審查(審驗)票據、憑證、證明文件等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的;
(二)未經批準進行賬務調整的;
(三)違規使用會計科目或賬戶的;
(四)其他違反賬務核算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對賬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違規積分、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逐筆核查未達賬項并確認原因的;
(二)未按規定與重點客戶進行面對面對賬的;
(三)擅自變更對賬方式、降低對賬頻率、縮小對賬范圍的;
(四)錄入虛假對賬信息的;
(五)未按規定發出和收回對賬單的;
(六)其他違反對賬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業務運營風險監控、分級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盡職履行業務運營風險事件的監測、識別、核查、確認、報告與整改的;
(二)對發現的準風險事件,直接與事件涉及人員聯系、通報信息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監控數據的;
(四)未及時對核查發現的業務運營風險采取管理措施的;
(五)其他違反業務運營監控、分級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騙取電子銀行客戶證書的;
(二)套取客戶用戶名、密碼等信息的;
(三)冒用客戶名義進行電子銀行注冊的;
(四)惡意修改客戶信息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業務調查、審查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規定調查、審查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及所提供材料合法性、有效性、真實性的;
(二)未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進行盡職調查或審查的;
(三)未對保證人的保證能力進行盡職調查或審查的;
(四)調查報告、客戶評價報告和擔保評價報告失實或未對風險提出預警的;
(五)未對項目貸款涉及項目建設的合規性和償債能力進行盡職調查或審查的;
(六)其他違反業務調查、審查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貸款擔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規定審查核實抵(質)押擔保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抵(質)押物的市場價值和變現能力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等相關手續的;
(三)未經有權部門批準,提前解除抵(質)押手續或返還抵(質)押物權證、質押物,未經批準同意企業撤保的;
(四)其他違反貸款擔保規定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貸后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規定對貸款發放過程的合規性、審批程序或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監督的;
(二)未按貸款發放與支付的規定,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和控制的;
(三)未及時更新客戶資料、核對信貸管理系統錄入信息和檔案資料的;
(四)進行信貸風險監測的過程中,發現較大風險隱患隱瞞不報或遲報、遺漏的;
(五)對監測出來的風險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整改的;
(六)未按規定對出現違約貸款的借款人和保證人進行催收的;
(七)未按規定對逾期貸款采取資產保全等措施的;
(八)未按規定對抵(質)押物的變化進行監控、檢查和重評的;
(九)未按規定對貸款進行跟蹤檢查的;
(十)未落實監管部門要求、貸款審批前提條件和核準條件或相關法律文件未生效即發放貸款的;
(十一)其他違反貸后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關聯交易制度和規范,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二)違規為關聯方融資提供擔保的;
(三)接受本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四)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五)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規定比例的;
(六)未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履行關聯方信息報告與承諾義務的;
(七)未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履行關聯交易報告及保密義務的;
(八)未按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九)其他違反關聯交易制度和規范的。
第五十條 違反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規定對被擔保人資信情況進行盡職調查或審查的;
(二)違規出具擔保函、擔保承諾書、資信證明的;
(三)為客戶出具擔保承諾書后,未按規定履行監管責任的;
(四)其他違反擔保業務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未按規定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保函等對外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性文件或簽訂后擅自變更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未按規定保管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質)押物的權利憑證、質押物、保單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違反資產風險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執行資產風險分類認定標準和程序的;
(二)明顯低估或高估資產風險的;
(三)違規調整分類結果、刪除系統分類流程、隱瞞準確分類結果的;
(四)其他違反資產風險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不良資產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擅自更改處置方案或放棄債權的;
(二)未及時采取措施,喪失擔保、訴訟時效的;
(三)未及時發現抵(質)押物損毀、滅失并采取保全措施的;
(四)不良資產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的;
(五)未及時發現借款(擔保)人主體資格喪失的;
(六)對不符合處置規定條件予以處置或符合處置規定條件不予處置的;
(七)未將不良資產處置收入用于收回不良貸款本息的;
(八)其他違反不良資產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呆賬核銷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盡職追索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申報核銷的;
(三)呆賬核銷不符合規定范圍和標準的;
(四)擅自進行核銷賬務處理的;
(五)其他違反呆賬核銷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資產托管業務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無受托人或委托人指令運用或處置托管資產的;
(二)通過資金賬戶辦理與托管資產無關的資金收支活動的;
(三)在投資資產托管賬戶支取現金的;
(四)違規為資產管理人融資和透支的;
(五)違規為托管資產對外墊款的;
(六)違規辦理資產托管業務開戶、資金劃撥、清算等業務的;
(七)其他違反資產托管業務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印章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擅自更換、增減修改已簽批用印事項內容的;
(二)行政印章未雙人用印、雙人管理的;
(三)行政用章有權簽批人直接發起并審批用印事項的;
(四)業務用章未專人專管的;
(五)在空白信函(含紙張)、空白憑證、空白合同或其他空白證明文件上加蓋印章的;
(六)違規刻制、領繳、銷毀印章的;
(七)未經批準增加或減少印章種類的;
(八)違規將電子印章存放在客戶端硬盤上或隨意復制、空發、空打電子印章的;
(九)其他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信息披露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信息的;
(二)在披露前泄露信息的;
(三)擅自接受采訪或對外發送信息的;
(四)其他違反信息披露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九條 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統計工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故意拖延或拒報統計資料的;
(三)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調查核實的;
(四)對本單位失實的統計數據發現后不予糾正的;
(五)其他違反統計工作規定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檔案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規定將檔案資料移送檔案管理部門的;
(二)檔案庫和檔案保管存在隱患,不及時報告或采取措施的;
(三)違規調閱、提供、交接、銷毀檔案的;
(四)其他違反檔案管理規定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法律審查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對應進行法律審查的業務事項或合同文本未提交法律審查的;
(二)未按法律審查相關規定提供審查資料或履行審查義務的;
(三)對外出具未經法律審查非格式文本的;
(四)擅自變更合同、協議等法律性文件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審查規定的。
第六十三條 未履行職責,超過訴訟時效、上訴期間、保證期間、債權申報期間、執行期限或因其他失職行為,致使本公司權益喪失法律保護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服務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擅自停止營業或縮短營業時間的;
(二)擅自帶無關人員進入辦公區域的;
(三)擅離崗位、串崗、聊天、酒后上崗的;
(四)怠慢、頂撞、刁難客戶,推諉、拒辦業務,與客戶爭吵的;
(五)未按規定對行動不便等特殊客戶提供服務的。
第六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對發現的問題未及時質詢、核查或未按規定提出意見或報告的;
(二)按制度規定、監督檢查方案,應監督檢查未監督檢查或應發現未發現問題的;
(三)擅自減少監督檢查內容的;
(四)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違規直接與經辦人員聯系的;
(五)其他未按規定要求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六條 不配合或抗拒檢查,拒絕、故意拖延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賬務等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七條 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方式、手段完成任務指標或騙取獎勵、榮譽等利益的,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八條 通過煽動、串聯等方式或網絡、書信、傳真、電話等媒介散布有損本公司言論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九條 出具偽證或偽造、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或詆毀、誹謗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條 違反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的;
(二)將非公務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的;
(三)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游活動的;
(四)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的;
(五)濫發津貼、補貼、獎金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的;
(六)私用因公獲取的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
(七)違反公務用車規定,公車私用的;
(八)其他違反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有關規定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禮品、土特產品及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消費卡的;
(二)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財物的;
(三)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我行知識產權以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謀取私利的;
(四)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
(五)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其他委托理財以及投資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
(七)未經批準兼任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領導職務,或經批準兼職,但違反規定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
(八)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借機斂財的;
(九)管理人員未如實報告個人重要事項的;
(十)其他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的。
第七十二條 員工對本公司負有到期債務或利用銀行卡惡意透支經催收不還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三條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或核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一)遲到、早退、曠工的;
(二)未經請假,擅離職守的;
(三)推諉延誤、消極怠工的;
(四)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的。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
(一)無正當理由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尋釁滋事、打架斗毆,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規投資經商辦企業或本人出資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
(二)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投資理財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的;
(三)以個人名義參與客戶的經營事項或利益分配的;
(四)以各種形式參加非法集資、地下錢莊的;
(五)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的;
(六)允許非本公司人員以各種方式進入本公司辦公或在營業場所從事民間借貸、違規擔保、非法集資等活動的;
(七)套現或為他人套現提供便利的;
(八)以各種形式借用我公司客戶資金的。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偽造、篡改信息系統參數或數據的;
(二)偽造、變造、篡改會計憑證、財務報表、統計數據等資料的;
(三)隱匿、偽造、篡改、損毀客戶委托指令或交易記錄的;
(四)偽造、變造客戶資料的;
(五)篡改、偽造、變造、故意毀壞檔案資料的。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同時解除勞動合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偽造、變造核銷材料,對不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債權或股權辦理核銷的;
(二)偽造、提供虛假調查材料,指使、串通抵債人或中介機構,在資產抵入過程中故意高估資產價格,在處置過程中故意壓低價格出租、出售抵債資產的;
(三)以虛假拍賣、競標、競價和協議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
第七十八條 利用職務之便損害本公司權益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開除處分:
(一)簽發出具虛假回單、對賬單、證明,變造或偽造虛假存單(折)或為從事詐騙活動提供便利的;
(二)簽發虛假銀行匯票、本票,開立虛假信用證或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
(三)私自動用公司現金的;
(四)內外勾結,利用票據融資套取銀行資金的;
(五)參與洗錢活動或主動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的;
(六)利用本公司計算機進行違法活動或為違法活動提供便利;
(七)在本公司計算機設備和網絡系統上制造或惡意傳播計算機病毒的。
第八十條 具有貪污、挪用、侵占、盜竊、詐騙、賄賂等行為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同時解除勞動合同;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條例,受到處罰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具有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行為或組織、提供場所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同時解除勞動合同;情節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十三條 因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決定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應根據其違法違規事實,按照本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八十四條 因違法犯罪,被單處罰金等附加刑、判處管制或因過失犯罪被宣告緩刑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較重或情節嚴重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系本公司內部規章,不作為對外服務承諾和保證。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公司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